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学则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及有关事宜,相关细节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其它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学报到前向录取学院请假或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事延误不能按期入学报到,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对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无法于当学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如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经学校查实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中作弊。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新生所交证明文件如有借用、假冒、伪造或变造等,一经查实,即开除学籍,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并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毕业后始发现者,撤销其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并公告。
第三章 缴费、注册、选课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学年)须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如期到校注册,因故未能于上课后三天内完成注册者应请假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以开课后两周为限,逾期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结束依有关规定接受注册审核。
第十条 学生选课须依教学计划、有关规定和当学期公布的选课注意事项办理,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接受所属学院(系)导师的辅导并经系主任审核同意。
(二)每学期(不含短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少于15学分,不多于25学分。修业期最后一年,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10学分,不多于25学分。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也应严格遵守此项规
定。
(三)学生如有上一学期由学院规定的核心课程未能通过,则须先选该课程,且在不与该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条件下,再选其他课程。
(四)确因学有余力,成绩优秀,可适度突破本条款(二)的限制,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五)学生选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应避免互相冲突,已经发生冲突的课程将对其中的部分课程予以注销以确保已选课程的上课时间。
第四章 修业年限、学分与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除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等五年制专业外,各专业修业年限均为四年。学生如在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规定课程与学分,可延长修业年限二年。特殊情况经教务处
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修业年限至多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各专业应修读的毕业学分总数按学校教学计划执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届满前已修完该专业学分,若不符合提前毕业规定则须继续注册入学,其应修习学分数仍按本学
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期成绩,须按有关规定由任课教师根据日常考查、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或其他方式等综合评定,将课程成绩准确无误地录入教务处指定系
统,同时一式三份打印课程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签字后,分送学院教学办、教务处和所教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学生可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上及时获知本人及该课
程同教学班其他同学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提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因教师操作失误出现错误时按成绩提交与更正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学生成绩的任何排名,一律以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中出现作弊一经查实,除该课程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记过,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请假、旷课、扣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缺课时须向任课教师请假。未经准假或假期已满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请假累计达学期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扣减该课程学期成绩百分之十,达四分之一者,扣该课程学期成绩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中某课程请假超过三分之一,或旷课4课时,该学期此课程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依学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前两学期学业成绩优秀,或成绩排名在年级专业前百分之十以内,且未参与辅修,可依照学校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相关办法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申请休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按规定最迟于期末考试开始前一个月办理;如因病(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
明),最迟于期末考试开始前办理。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学期办理休学手续。
(一)一学期中请假超过三分之一。
(二)已注册学生未办理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于本学则规定。
(三)未按规定缴费。
(四)自费留学。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七)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学期的倍数为期,累计以二学年为限。期满因重病或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者,经就读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酌予延长休学年限,但至多不超过四学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评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患病学生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三)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四)复学须办理入学手续,自行提前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五)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拟继续休学,则应在上课前重新申请休学。逾期者须在补缴费注册后,方能再申请休学。复学学生仍应在原
休学专业的可衔接的年级就学。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可以中途就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一)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校,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跨省(市)申请转出本校,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按本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转学应在转入学校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学校转入。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注册管理细则相关要求。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审查复学不合格。
(三)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介绍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院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注明退学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如在校学习修满一学期以上并有成绩,其学籍经审查合格,发给修业证明书。因入学或转学资格不合格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不发修业证明文件,只发给退学证明。
(四)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退还学费。未于退费截止日前办妥退学及退费申请手续者不予退费。因成绩原因退学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核准后不在此限。
(五)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符合下列规定,由学校依其所属学院及专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满毕业要求的应修课程及学分。
(二)有实习要求者已完成相应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规定,向教务处申请,经就读学院院长同意及教务处核准,报学校批准,可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
(一)修满毕业要求的应修课程及学分。
(二)历年学业(不含体育)成绩优秀,或成绩排名在年级前百分之十以内。
(三)有实习年限要求者已完成相应实习。
第三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毕业的学生,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按主修专业毕业。
第三十五条 修读第二专业申请毕业的学生,未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按主修专业毕业。
第三十六条 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当年3月申请结业或延期毕业。凡未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结业或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离校,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结业后2年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在
规定时间内修完所缺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发证日期按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修满核心课程(含通识必修课程)15学分及以上而未达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15学分者只出具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处理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及有关事宜,以本学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学则有关事项的程序与手续,另行制定办法和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学则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依据本学则进行处理的结果若有异议,可依照《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湖大校办发[2007]22号)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本学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学则规定不符的以本学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学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